學會「會士」遴選辦法


 中華色彩學會「會士」遴選辦法
106.06.24理監事會議通過 


第 一 條    中華色彩學會(以下簡稱本學會)為表彰在色彩相關領域之傑出專家學者,特訂定本遴選辦法。 

第 二 條    會士之定義 
在色彩相關領域具有傑出表現,且對國家或本學會有重大貢獻之專家學者之終身榮銜。 

第 三 條    會士候選人資格及推薦辦法 
(一) 對色彩相關領域或事業有重大貢獻,且經三位以上本學會會員推薦,或由理事會主動推薦者可為會士候選人。 
(二) 會士候選人之提名表由秘書處制定之。 

第 四 條 會士遴選委員會 
(一) 理事長為會士遴選委員會當然委員,並擔任召集人。 
(二) 會士遴選委員會委員須為本會理監事成員或會士當選人,人數以五至七名為原則,由理事長邀請擔任之。 

第 五 條    會士之產生 
(一) 會士提名人應檢附會士提名表(內含被提名人相關資料)以及兩份推薦函,送交本會會士遴選委員會審查。 
(二) 會士每兩年遴選一位為原則,2019年遴選第一屆會士。 
(三) 會士候選人兩位以上,需經會士遴選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(含)出席,投票表決,最高票者敦聘為會士。 
(四) 會士候選人僅一位時,需經會士遴選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(含)出席,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(含)同意,方可敦聘為會士。 
(五) 會士遴選作業須於該年度會員大會舉辦前一個月完成。 
(六) 會士當選人於本學會當年度會員大會公開表揚,頒發會士證書。 

第 六 條    會士之義務 
(一) 當選之會士,自然成為本會永久會員。
(二) 配合理事長之邀請,出任會士遴選委員會委員。 
第 七 條   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