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色彩學會通訊選舉辦法


 中華色彩學會通訊選舉辦法 


 106.11.25第七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
106.06.24理監事會議通過
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。 
第 二 條 本會之各項選舉依據辦理理監事之通訊選舉合併辦理。 
第 三 條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,悉依「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」之規定製作。 
第 四 條 本通訊選舉票,應載明本會名稱,選舉屆次、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戳止日期等,由本會負責印製,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。 
第 五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二週前以掛號分別寄達選舉人,不得遺漏,由監事會負責監督。其無法送達者,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,並列入會議紀錄。 
第 六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用雙重封套,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,並將經圈寫之選舉納入內套後,個別密封掛號寄還。選舉票經寄回後,應即投入票匭,於開票時當場拆封。如未以掛號寄回或於投票截止後寄回(以郵戳為憑)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,視為廢票。 
第 七 條 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。 
第 八 條 本通訊選舉之開票,應在理事會議行之,由監事會派員監督。開票結果,應以書面通知各會員(會員代表)。 
第 九 條 本通訊選舉辦法經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於自第七屆理監事會議開始適用。